(2015)玉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祁东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平,马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307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07号申请人祁东平,男,生于1972年1月26日,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马世平,男,生于1966年9月3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祁东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6297元、诉讼费33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63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下落,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终结本院(2015)玉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林春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