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培军与被告林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培军,林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曹培军,男。被告林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培军与被告林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培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培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培军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