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尔法与丁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尔法,丁灿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卢尔法。被告:丁灿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尔法与被告丁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尔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尔法以与被告丁灿灿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尔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尔法负担。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