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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尔法与丁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尔法,丁灿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卢尔法。被告:丁灿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尔法与被告丁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尔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尔法以与被告丁灿灿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尔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尔法负担。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