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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务成与王圣平,林荣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79号原告刘务成,男,生于1970年6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圣平,男,38岁,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林荣兴,男,41岁,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训武,男,33岁,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刘务成与被告王圣平、林荣兴、王训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刘务成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圣平、林荣兴、王训武支付原告刘务成货款1037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务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务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务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00元,减半收取1185.00元,由原告刘务成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来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