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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少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汤少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孔宪龙,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孔宪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农历)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以认识中央一高级干部,能够为任某甲的女儿任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借送礼打点、看望领导等名义,在汤阴县菜园镇××村被害人任某甲家中、北京、天津等地,陆续骗取被害人任某甲钱财共计2686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的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以认识中央一高级干部,能够为被害人任某甲的女儿任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借送礼、看望领导等名义,在汤阴县菜园镇××村任某甲家中以及北京、天津等地,陆续骗取任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2686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2.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3.张某某和某海在北京市入住记录、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给任某甲写的欠条、任某甲书写的记账明细、任某甲银行卡明细。4.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2009年5月份,我们村的张某某找到我说,他在山西认识一个朋友,是中央领导人的秘书。他那个朋友说中央办公厅招人,张某某问我愿不愿意让我女儿去那儿上班,但需要准备一些钱,我同意了。张某某说要去北京,让我先拿2万元钱,我取了2万元在我家给了张某某。在这之后的一两年内,每隔一两个月时间,张某某就说去北京问问情况,我每次都给他几千至1万多不等的钱。他从北京回来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诿。后来张某某让我填写了一张表格,上面写着国家公务员(厅级)审查表,我把我女儿的基本情况和简历填写了之后给了张某某。我和张某某一起去了几次北京,每次他都是让我在一边等着,他提着东西、拿着我给他的钱去他朋友家,每次都是找些理由搪塞我。2012年秋天的一天,张某某说需要给人家送20万元钱,我准备了12万给了他,后来张某某又退给了我4万元。还有一次,张某某说领导在天津,我到天津后没见到领导,我给了张某某1万元钱就回来了。我总共给了张某某35万元钱。2013年年底,张某某说他找不到他朋友了,我让他退钱,他不退。后来我妻子和女儿去找张某某的父亲张某要钱,张某给我们打了一个30万元的欠条。5.证人任某乙的证言及录音说明:我村的张某某骗取我父亲任某甲30多万元钱。6.证人高某的证言:我丈夫任某甲说张某某在外面打工认识了一个中央领导人的秘书,能把我女儿任某乙安排到中央办公厅工作。张某某从我丈夫这一共拿了30多万元钱。后来张某某一直给我女儿安排不了工作,我们多次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不给,他的父亲张某给我们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7.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内容为:张某和刘某是张某某的父母。任某甲和高某说张某某给他们女儿找工作,花了他们三十七八万元钱,也没找到工作。张某就给高某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0年左右,我们村任某甲说现在大学生不好找工作,想花些钱给女儿找个好工作,我就想骗任某甲的钱。我骗任某甲说我在打工的时候认识一位中央领导人的秘书叫李某,能把任某甲的女儿任某乙安排到中央办公厅上班。任某甲相信了,让我给他跑这个事。其实我不认识中央领导人的秘书,也不能给任某乙安排到中央办公厅工作,更没有李某这个人。后来我就编造各种理由向任某甲要钱,一般都是要1万、2万,最多一次我给任某甲说工作快说好了,要20万元,任某甲给我准备了12万元,后来我觉得要的多了,就退给任某甲4万元。任某甲一般都是在他家给我钱,有一次是在天津,还有几次是在北京。我陆陆续续从任某甲手里骗了有268600元钱。这些钱都被我吃饭、打牌、旅游花完了。2013年年底,我听说任某甲的女儿已经毕业上班了,我觉得没法再骗任某甲了,但任某甲一直让我去北京找李某,我就说联系不上李某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2686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任双海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张岚锋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