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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熊贤华与陈利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贤华,陈利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24号原告熊贤华,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利萍,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熊贤华诉被告陈利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熊贤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