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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621号被执行人马××,男,犯盗窃罪。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5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继续向被告人马××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四万元并入执行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马××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马××有财产可供执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三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姜××,人民币一万元已提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580判决书罚金项及追缴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