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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蓝玉华、阙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玉华,阙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982号申请人:蓝玉华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阙永红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玉华与被执行人阙永红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阙永红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查询到阙永红名下有闽F×××××、闽F×××××汽车二部,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阙永红在银行存款1082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因阙永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此执行款待分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林建桥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