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徐王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以勇。委托代理人:劳勇,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聂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