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965号原告周开礼,男。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以下简称家乐福)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开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家乐福经本院传票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在被告家乐福用15元购买了3板中性笔,发现该商品已经过了保质期,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家乐福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2月23日在被告家乐福处以15元的价格购买了3板“悠悠的小鸟”牌中性笔。该中性笔包装上注明了产地及产品执行标准号为GB21027QB/T2625。但是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QB/T2625-2011《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适用于中性笔和笔芯。该标准第9.4.2规定,中性笔和笔芯保质期,自生产日期起为一年。本院认为,销售者应当销售合格的产品。被告家乐福作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销售合格的产品。然而其销售的“悠悠的小鸟”牌中性笔,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但是该产品包装上注明了执行标准为QB/T2625。而该标准规定中性笔的保质期为自生产日期起为一年。由于该产品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故原告有理由怀疑该产品已经过了保质期,且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没有过保质期,故本院认定该产品已过了保质期。被告作为销售者,明知该产品过了保质期,仍然向消费者即原告销售该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原告赔偿该产品的3倍金额,由于原告购买该产品金额为15元,其3倍不足500元,故应当按照500元赔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答辩和举示证据,本院视为被告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周开礼500元。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承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收到本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