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卓学教育培训中心与俞冰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卓学教育培训中心,俞冰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肃州区卓学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贾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梁月华,该中心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冰花,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4日。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卓学教育培训中心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卓学教育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梁月华、被上诉人俞冰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卓学教育培训中心。审 判 长 张晓霞审 判 员 殷奋启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