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吕某,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被告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