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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平电线厂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启盈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平电线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投资人:唐永贤。委托代理人:范奕兴,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启盈塑料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经营者:黄啟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平电线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启盈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后,向原告和被告依法送达了2015年10月29日9时0分在里水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的传票,但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平电线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启盈塑料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平电线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5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