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61号原告:常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