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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肖肖与范志祥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肖肖,范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张肖肖,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范志祥,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执行张肖肖与范志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志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履行:1、支付赔偿83643.86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11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字第00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