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康康与盘锦企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范康康。被执行人:盘锦企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范康康与盘锦企源实业有限公司(2014)滨杜民初字第13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企源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康康赔偿款、诉讼费。被执行人盘锦企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康康人民币(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滨杜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