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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927号原告:张强,农民。被告:张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张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张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