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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长林、罗树兰等与李炳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长林,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14。申请人罗树兰,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25。申请人李炳田,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51。被申请人李炳坚,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李长林和罗树兰的儿子,系申请人李炳田的胞兄,其户籍所在地是封开县南丰镇,现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中山市广济医院接受治疗。代理人李炳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申请人李长林、罗树兰、李炳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炳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长林、罗树兰、李炳田述称,被申请人李炳坚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李炳海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李炳坚系申请人李长林、罗树兰的儿子,系李炳田、李炳海的胞兄。根据申请人李长林、罗树兰、李炳田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对李炳坚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0月10日,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作出广东岐江司鉴(2015)精鉴字第0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炳坚目前诊断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2、被鉴定人李炳坚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该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李长林及被申请人李炳坚的代理人李炳海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李炳海作为李炳坚的代理人出庭,表示同意宣告李丙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作为李炳坚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炳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炳海为李炳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