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孙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孙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45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晨,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孙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