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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嘉善丽都国际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与蒋连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丽都国际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蒋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嘉善丽都国际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夏海波。委托代理人:卢军、缪旭晨(实习),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连辉。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丽都国际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蒋连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由系合同纠纷,且争议标的为货币,被告自认接受货币在浙江省嘉善县,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蒋连辉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