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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非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承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承朋,季惠芳,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承朋,季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局长。被执行人董承朋,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季惠芳,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承朋、季惠芳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仍有罚款101632元及滞纳金尚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4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