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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秀丽诉被告郝正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白秀丽,女。被告郝正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丽诉被告郝正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秀丽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朱林诗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秀丽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白秀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林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