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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靳维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冯炎钦,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何丽娟,女。被执行人靳维强(靳伟强、靳继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与被执行人靳维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炎钦于2015年8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冯炎钦称,我院于2015年3月6日裁定,以案外人冯炎钦与被执行人靳维强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冯炎钦名下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划拨了案外人冯炎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郭城驿支行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13600元,并在划拨后又冻结了该帐号上的存款20000元,侵��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要求撤销该裁定并返还扣划的存款13600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与被执行人靳维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月23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会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何丽娟申请执行后,我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靳维强、王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做出(2014)会执字第10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案外人冯炎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郭城驿支行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并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会执字第371-1号裁定书划拨了该账户上的存款13600元,划拨后又冻结了该帐号上的存款2000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冯炎钦与被执行人靳维强虽为夫妻关系,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其在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与被执行人靳维强、王丽民间��贷纠纷一案中的身份只能是案外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冻结和划拨了其名下的存款,其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即对自己名下存款的所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故本案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的规定,本院对案外人冯炎钦的存款进行扣划,并支付与申请执行人何丽娟,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已终结,故案外人冯炎钦要求返还所扣划存款13600元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但其要求解除继续冻结账号上的存款的理由,符合该条的规定,其异议理由���立。经会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案外人冯炎钦要求返还所扣划存款13600元的异议请求;二、解除对案外人冯炎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郭城驿支行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军审 判 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曹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