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红亮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93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30-1号。负责人: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边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文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2014年12月3日17时许,原告驾驶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老机场路与华岩路口倒车时与案外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膝软组织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经检查无大碍后回家静养。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原告为刘某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包括:医疗费3055.72元、误工费17046.75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0402.47元。原告驾驶的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为刘某垫付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依法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20402.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在原告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按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临床指南和医保示例规定赔付其合理的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高某甲在高某乙处购买了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14年1月9日,高某甲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为其购买的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了交强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高某甲。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2014年12月3日17时许,高某甲驾驶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老机场路与华岩路口倒车时与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膝软组织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刘某支付医疗费3055.72元。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甲承担刘某医疗费(凭票)、误工费17046.75元。2015年7月29日,高某甲为此次事故赔偿刘某医疗费3055.72元。并向刘某赔偿了误工费17046.75元,刘某母亲邢小平在经济赔偿凭证上签字确认,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加盖公章确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20402.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机动车交强险抄单、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门诊收据、CT诊断报告、核共振诊断报告、病假证明、工资表、工资证明、赔偿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交通事故受侵害人刘某赔偿了医疗费3055.72元、误工费17046.75元,该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在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3055.72元、误工费17046.7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根据该案件事实情况及始发地与唐山市第二医院的路程,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甲保险理赔款20202.47元。二、驳回原告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