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黄红玲、余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芹,黄红玲,余蝶,余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黄红玲,女,汉族,1969年2月8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余蝶,女,汉族,1996年10月19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余长鹏,男,汉族,2004年11月24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王玉芹与黄红玲、余蝶、余长鹏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红玲、余蝶、余长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红玲、余蝶、余长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红玲、余蝶、余长鹏存款1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