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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耀德、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耀德,周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联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帆,联社职工。被告刘耀德。被告周爱平。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耀德、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