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刘先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刘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先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与被执行人刘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0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杨卫星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广德县桃州镇北关西路14幢第三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广德房权证桃州字024**号,建筑面积:44.49平方米)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