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808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贾凤平,男,生于1951年12月18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贾凤平的银行存款16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