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马树莉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树莉,个体户。被告人马树莉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树莉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松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树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响水县陈家港镇金港浴室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马树莉容留夏某某等5名女子在其浴室三楼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共计16次,夏某某等人每次卖淫收取嫖资150元,被告人马树莉从中每次分得50元。2015年4月15日晚,夏某某与彭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孙某某与陈某某在金港浴室三楼包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响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现场扣押夏某某、孙某某、宁某某等人卖淫记账的“金港浴室消费清单”20张。案发后,被告人马树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树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信息,金港浴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人刘某、张某、丁某、夏某、彭某、王宏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树莉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树莉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树莉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树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树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三日起至二○二○年六月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审 判 员  王加冠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崇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