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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庆祥与秦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祥,秦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刘庆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秦学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祥与被执行人秦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秦学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庆祥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