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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胡某,务农。被告:兰某,务农,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泽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