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李梅与被上诉人史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李梅,史国良,史鸿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李梅,女,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舒兰工商银行退休职工,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良,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鸿磊,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州国家安全局副主任科员,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张李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李梅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李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李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400元,退回4700元,剩余4700元,由上诉人张李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彤(此件共2页,印1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