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查玮伊 与韩 廷 文民 间借 贷纠 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玮伊,韩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82-1号申请人查玮伊,女。被执行人韩廷文,男,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查玮伊与韩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4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韩廷文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查玮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廷文持有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是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确保案件的及时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2、冻结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审判长 薛红炜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