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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无锡市涛宇机械配件厂、杨友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无锡市涛宇机械配件厂,杨友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王小龙。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受王小龙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涛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桃园村。投资人杨友贵,无锡市涛宇机械配件厂厂长。被告杨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与被告无锡市涛宇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涛宇厂)、杨友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小龙于2015年10月28日以涛宇厂已付清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涛宇厂已经付清工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对于王小龙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侬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