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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一×与陈二×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陈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一×。被执行人陈二×。申请执行人陈一×与被执行人陈二×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2870.40元,已执行标的39868.07元,未执行标的10300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