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路炳华,淄博临淄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某。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4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赵某乙,于2000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丙。被告于2005年加入邪教“全能神”,原告曾多次相劝,也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其进行教育,可都未挽回其信仰邪教的心。2014年5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于2013年5月随邪教“全能神”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孩子家庭不管不顾,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4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赵某乙,于2000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丙。被告于2005年加入“全能神”组织,原告曾多次相劝,也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其进行教育,被告于2013年5月随“全能神”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5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丙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2014)临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边某失踪情况证明一份、刘辛村委证明一份、被告边某手书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边某参加“全能神”组织,于2013年5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赵某丙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对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边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赵某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被告边某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效刚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宁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