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委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宋国成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屯留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的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XX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5)长法委赔字第00002号赔偿请求人:宋某某,男,汉族。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侯某某,XX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复议机关:XXX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邢某某,长治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科员。赔偿请求人宋某某因刑事违法扣押申请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复议机关XXX公安局X公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X公赔决字第(2015)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认为:2010年10月15日对肇事车辆扣押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是依法进行的,我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肇事车作为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车辆被扣押的时间较长原因是车主宋某某不履行法院判决赔偿义务造成,况且解除扣押涉案物品没有期限规定,车辆在扣押期间妥善保管,不存在损失问题。决定:对宋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复议机关XXX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XX县公安局的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宋某某申请事项为:确认违法扣押某某号营运客车两年之久行为违法,依法赔偿给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60万元。理由为:本案为交通肇事罪应按刑事程序立案侦查扣押,而公安机关是按普通交通肇事扣押车辆是非法扣押;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将车辆作为犯罪证据移送是滥用职权行为,车辆属不易移送的物品,拍成照片替代即可,没有必要移送,实际上也没有移送。还可以将扣押车辆交被扣押持有人保管或封存;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经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应及时返还而未返还,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对定罪量刑起到了作用,车辆应认为与刑事无关或不需要继续扣押的物品。刑事诉讼程序结束,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继续扣押车辆属超越职权。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23时,驾驶人段某某驾驶某某号营运客车在某某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后驾车逃逸。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当日接到事故报警后,以道路交通事故受理了此案,2010年10月15日,扣押了肇事车某某号营运客车。2010年10月22日,XX县公安局作出立字(2010)第000216号立案决定,以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立案侦查。同年10月28日,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警认字第(2010)第1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0年10月26日,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5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2月7日,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作出X公刑诉字(2010)112号起诉意见书,对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同时将扣押的某某号营运客车随案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15日,XX县人民检察院作出X检刑诉(2010)114号起诉书,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1年2月23日至同年11月1日,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审判决,即: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判决了民事赔偿部分。2013年1月31日,宋某某向XX县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款项10万元,2013年2月6日,宋某某从XX县公安交警大队领取扣押的某某号营运客车。因此,赔偿请求人宋某某以非法扣押其某某号营运客车向XX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上述事实有:XX县公安交警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某某号客车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随案移送某某号客车清单。XX公安交警大队扣押物品领取通知单。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XXX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质证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的某某号营运客车在XX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并采取了行政扣押肇事车辆的措施。在调查中,又以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没有对肇事车辆采取任何刑事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赔偿请求人宋某某申请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的赔偿请求缺乏刑事扣押财产的证据。因而赔偿请求人宋某某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范围,本院赔偿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应另行主张权利。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和复议机关XXX公安局主张行政案件的扣押措施在转化为刑事立案侦查后,自动转化为刑事案件强制扣押措施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作出的X公赔决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和复议机关XXX公安局X公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XX县公安局X公赔决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和XXX公安局X公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二、驳回赔偿请求人宋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