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4-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彭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刘家友组成合议庭。二、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当日。审 判 长 巫  卫  东代理审判员 周  卫  红人民陪审员 刘  家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音(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