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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一×与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times,芮×&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717号原告:黄一×,无业。被告:芮××,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居卿,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一×与被告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一×,被告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居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一×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二×。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搬回其父处与原告分居至今,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希望双方的矛盾缓解,但均遭拒绝。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黄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芮××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较好,只是因平时琐事发生矛盾,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户口本,证明子女生育情况。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黄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月,原、被告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3月因孩子生病,被告回来看望孩子后又独自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至被告娘家接被告未果。本案虽经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了解,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子女年龄尚幼,双方要珍惜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如果本着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原则及时沟通,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利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