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邱年友与陈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年友,陈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38号原告邱年友,男,193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翠珍,女,1964年5月25日,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年友与被告陈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年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年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年友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