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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仝昆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仝昆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725号原告: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宋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昆仑,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仝昆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原告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雨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