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大荔县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西新街西18号。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原告大荔县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查无此人,且经本院多方查找未果,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荔县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某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