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花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花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聂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梁某某,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阳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