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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9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公民身份号码×××0936。2015年8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2日12时17分,被告人周某驾驶粤E×××××号小型面包车沿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辉记甜品店左转弯时,遇被害人陈某步行横过路口,小车车头左侧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交通事故中被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在驶入、驶出道路时,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周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的家属人民币491275.17元(其中400000元由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并已即时支付了人民币90680.98元,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验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警情详细信息,视频监控录像,户籍证明,(2015)佛城法庙调确字第1983号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据,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