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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孙文富与石昌兰、杨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富,石昌兰,杨燕,李吉平,许明盛,于廷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38号原告孙文富。被告石昌兰,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燕,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吉平,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许明盛,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于廷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富与被告石昌兰、杨燕、李吉平、许明盛、于廷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孙文富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