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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椿美与邵椿美、苏天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椿美,苏天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巍峰。委托代理人:徐炬。被告:邵椿美。被告:苏天乐。法定代理人:邵椿美,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姚江怡景*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椿美、苏天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0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琴代理审判员  唐 萍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云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