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裴真真与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真真,李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裴真真被告:李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真真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真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真真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春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