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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太仓市九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宝能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41号原告太仓市九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学伍,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言辉,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宝能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云。原告太仓市九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宝能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市九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太仓市九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市九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市九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