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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崔建国与张久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崔建国,张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国,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久江,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崔建国与张久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前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久江的银行存款515元,本次又扣划417元,共计执行93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石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