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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执行字第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中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祥杭、余丽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新中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祥杭,余丽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104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新中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欣,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祥杭,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余丽锦,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新中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祥杭、余丽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进行庭外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进行庭外协商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蔡扬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锋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